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厦门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409号原告厦门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文泽,公司职员。被告魏庆,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愿意庭外自行协商调解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愿意自行协商调解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温馨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基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邱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