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2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跃与桂平市新发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桂平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桂平市新发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桂平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平市鑫盛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2997号原告李跃。被告桂平市新发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平市凤凰新区。法定代表人程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玉善华。被告桂平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大成路尾(华润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覃炳炎。被告桂平市鑫盛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桂金路口中山南路东侧鑫盛家园。法定代表人程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与被告桂平市新发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桂平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平市鑫盛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跃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桂平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平市鑫盛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李跃于2015年8月18日再次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跃负担575元,被告桂平市新发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575元(此款已付清给原告李跃)。代理审判员 陈军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邓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