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周金泉、李莉金融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周金泉,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10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负责人廖荣章,行长。被执行人周金泉,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李莉,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与周金泉、李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629780.26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国土、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并向房产、林权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无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林权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在建瓯市三江口花园14-6号(所有权证编号:200501240)房产,暂未能处置变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的房产已查封暂未能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