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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终字第0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保国与被上诉人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保国,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签发人:审核人:拟稿单位:立案庭拟稿人:郭玉霞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12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保国,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刘保国与被上诉人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45号驳回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山西���长子县地方国营色头煤矿,刘保国系凌志达煤业公司的职工。1992年8月刘保国与原山西省长子县地方国营色头煤矿签订《长子县色头煤矿井下使用农民轮换工合同书》,该合同书最后一页“农民轮换工审批表”载明刘保国的出生时间为1962年2月。刘保国现在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56年2月8日。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办理退休手续需要由用人单位申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另查明,2014年10月30日,刘保国向长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1月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仲不字(2014)第2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审认为,刘保国办理退休手续需要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批准,被告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无批准职工退休的权限。刘保国请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驳回刘保国的起诉。刘保国上诉认为,其要求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劳动争议,是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驳回其起诉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本案由长子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条件,能否办理退休手续是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审核、批准并办理的,用人单位不能决定并办理。因此,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上诉人刘保国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补发其法定退休至今应享受的养老保险金,一审法院以该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玉霞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代理审判员  牛旭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国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