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4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玉玲与那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51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回对那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意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