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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4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玉玲与那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51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回对那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意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