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玉花与李随州、丁飘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花,李随州,丁飘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813号原告王玉花,女,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随州,男,195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丁飘红,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花诉被告李随州、丁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李随州、丁飘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玉花承担。审判员 贺新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胜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