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3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文涛、左建民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杨文涛,左建民,那文军,赵志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383-1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辛庄桥北清路三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文涛,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左建民,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那文军,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志红,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文涛、左建民、那文军、赵志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杨文涛、左建民、那文军、赵志红的银行���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文涛、左建民、那文军、赵志红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韶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金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