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兆锋大棚加工厂与襄阳市恒雨蔬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740号原告襄阳市襄州区兆锋大棚加工厂。法定代表人赵伦,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郭志旺,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襄阳市恒雨蔬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襄州区兆锋大棚加工厂诉被告襄阳市恒雨蔬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襄州区兆锋大棚加工厂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形,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襄州区兆锋大棚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张剑林审判员李明军代理审判员王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李喜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