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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戟诉焦树培、自贡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戟,焦树培,自贡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贡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962号原告周戟,男,汉族,1977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刁永长,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树培,男,汉族,1962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张智锐、朱丽娜,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雪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军,男,汉族,1979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自贡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元昌,男,汉族,1962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原告周戟诉被告焦树培、自贡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房产)、自贡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戟及委托代理人刁永长,被告焦树培委托代理人张智锐,被告中信房产委托代理人杨军、被告宏伟房产委托代理人郑元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戟诉称,2014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焦树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焦树培购买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石塔上居委会中华路危改房二期1,006.95平方米营业用房,交易价格总额7,400,000.00元,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除土地费被告焦树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分批支付了购房款。2014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焦树培、被告中信房产签订三方协议,焦树培向中信房产购买的上述房产,由中信房产直接过户与原告,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由原告支付;原告欠焦树培的1,000,000.00元购房款最后直接支付给中信房产。2015年1月9日、12日被告宏伟房产将合同约定的部分房屋971.46平方米过户与原告,与合同约定面积少35.49平方米,原告为被告垫付房地产过户税费725,0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应当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房地产的买卖的各种税费,原告垫付后被告应退还,因出售房屋面积减少,应退还房款299,626.48元。故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垫付的税费725,000.00元,购房款299,626.48元。被告焦树培辩称,原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税费在三方协议中约定由原告承担。被告中信房产辩称,税费按约定应由原告承担,房屋已交付,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宏伟房产辩称,房屋是中信房产与宏伟房产合伙修建的,买卖房屋与宏伟房产无关。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23日中信房产(原自贡市中信实业有限公司)与宏伟房产就双方合作修建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石塔上居委会中华路危改房二期房屋签订分房协议,中信房产分得临街三个开间一、二层及-1层-1—10铺等房屋。2013年4月5日中信房产与焦树培签订房地产出让协议,约定焦树培以7,000,000元的价格购买中信房产自贡市自流井区石塔上居委会中华路危改房二期一、二层及-1层-1—10铺,面积1,006.95平方米房屋,过户费用由焦树培负责。因中信房产在合同签订后未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焦树培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信房产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7月15日案件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内容为“一、中信房产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自贡市自流井区石塔上居委会中华路危改房二期的下列房屋交付给原焦树培:1,-1层-1—10铺面积42.30平方米。2,1层1—6铺面积142.69平方米。3,1层1—7铺面积66.37平方米。4,1层1—8铺面积66.37平方米。5,1层1—9铺面积66.38平方米。6,1层1—10铺面积89.61平方米。7,2层2—3铺面积533.23平方米。二、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中信房产协助焦树培办理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三、焦树培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后5日内,向中信房产支付100万元。四、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的调解协议。2014年8月16日周戟与焦树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周戟以7,400,000元的价格向焦树培购买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石塔上居委会中华路危改房二期(1,-1层-1—10铺面积42.30平方米。2,1层1—6铺面积142.69平方米。3,1层1—7铺面积66.37平方米。4,1层1—8铺面积66.37平方米。5,1层1—9铺面积66.38平方米。6,1层1—10铺面积89.61平方米。7,2层2—3铺面积533.23平方米。)房屋,焦树培负责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过户所需缴纳的全部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除土地费焦树培负责)。合同签订后周戟按约定分批支付了购房款,1、2层房屋已交付周戟。2014年12月25日,周戟与焦树培、中信房产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焦树培向中信房产购买的上述房产,由中信房产直接过户与周戟,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由周戟支付;办理过户手续的同时,周戟将购房余款100万元支付中信房产,周戟已支付500,000元与中信房产,尚欠500,000元未付。2015年1月9日、12日被告宏伟房产上述房屋一、二层计971.46平方米产权过户与周戟。过户中周戟支付各项费用共计988,000元,其中宏伟房产土地增值税549,000元、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税6,000元、企业所得税150,000元,转让手续费20,000元;周戟转让手续费20,000元,契税、印花税243,000元。因-1层-1—10铺在新的房产测绘报告书中不存在,不能交付和办理过户手续,导致房屋买卖面积减少35.49平方米。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中信房产与宏伟房产的分房协议及附件,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自民二初字第68民事调解书,周戟与焦树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周戟与焦树培、中信房产签订三方协议,税、费缴纳凭据,房产测绘报告书,收款收据及银行转款回单。本院认为,周戟与焦树培、焦树培与中信房产签订的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合法有效。中信房产在履行合同、协议中,未能将出售房屋全部交付,少交付房屋35.49平方米,应承担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的民事责任,焦树培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周戟有关因所购房屋面积减少,要求退还房款299,626.48元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周戟尚未付清购房款,可在该项款中抵扣,焦树培与中信房产之间因退还房款存在可能涉及的纠纷,本案不作处理。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中,周戟支付的各项税、费用中,有关宏伟房产应缴纳的宏伟房产土地增值税549,000元、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税6,000元、企业所得税150,000元,依法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承担,且该费用不属于房屋过户费用范畴,周戟、焦树培、中信房产三方协议中“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由周戟支付”的约定不应包含房地产开发中土地增值税、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税、企业所得税。周戟要求中信房产、宏伟房产连带偿还其垫付的税705,00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转让手续费20,000元依约定应由周戟承担。周戟要求焦树培连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张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自贡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周戟因房屋面积减少购房款299,626.48元,此款在周戟未完清的购房款中直接品迭。二、被告自贡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自贡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戟垫付的土地增值税、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税、企业所得税共计705,000元。三、驳回原告周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21.64元,由被告自贡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慈云审 判 员  李东平人民陪审员  甘银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