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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6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孔德来与金华市沈芯日用品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来,金华市沈芯日用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661-2号申请执行人:孔德来。被执行人:金华市沈芯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负责人:沈国梁,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东孝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金华市沈芯日用品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巧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