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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苏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131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自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某某、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苏某某在本市嘉定区,多次采用撬开门锁的方式,进入店铺实施盗窃,具体如下:12日2时许,至环城路XXX号金水湾养身会所,窃得被害人魏某某置于一楼吧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0元;21日0时许,至陈家山路XXX号玉越斋汤包馆,窃得被害人段某某置于吧台附近的黑色鸭舌帽1顶(未缴获);21日2时许,至永盛路XXX号嘉味小馆,窃得被害人汤某某置于一楼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500余元及中华牌香烟8包(未缴获);21日3时许,至福海路XXX号老北京羊蝎子热气涮羊肉店,未窃得财物。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苏某某有参与第三、四节盗窃事实的重大作案嫌疑,于2015年4月27日在嘉定区梅园路XXX号新诺旅馆将其抓获,苏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二节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苏某某表示愿意退赔被害人段某某经济损失8元,退赔被害人汤某某经济损失8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某某、段某某、汤某某、徐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发还、随案移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照片、《工作情况》、《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情况说明》,苏某某的相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关于本案部分犯罪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赃款缴获情况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款中人民币四百元发还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八元发还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八百七十元发还被害人汤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