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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克鹏、刘纪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克鹏,刘纪茂,池细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214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委托代理人:陈钦慧。被告:杨克鹏。被告:刘纪茂。被告:池细节。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克鹏、刘纪茂、池细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12元,减半收取1306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其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