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先进、李蓉华与被告李先进、吴会英占有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李先兵,男,生于1972年7月,汉族,小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原告李蓉华,女,生于1977年3月,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家国,巴中市巴州区巴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先进,男,生于1965年2月,汉族,小学文化,巴中市巴州区宕梁街道办事处塔子山村。被告:吴会英,女,生于1968年10月,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进、李蓉华与被告李先进、吴会英占有妨碍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先兵、李蓉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兵、李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先兵、李蓉华负担。审 判 长 陈 娟人民陪审员 张华珍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