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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8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曾春兰、邓志强、崔巍、邓明志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曾春兰,邓志强,邓志明,崔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89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林悦永,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国铜、张晓宇,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曾春兰,女,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邓志强,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邓志明,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谢鸡镇。被执行人崔巍,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谢鸡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曾春兰、邓志强、邓志明、崔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曾春兰、邓志强、邓志明、崔巍偿还借款本金67925.28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77元、执行费190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8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朱雅贤审判员  江锦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