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39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友宝与张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友宝,张在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992-1号原告林友宝,男,195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明雅(系原告妻子),女,195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在喜,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友宝与被告张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原告林友宝于2015年7月15日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宇波人民陪审员 蔡 珠 官人民陪审员 何 桂 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益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