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齐生柱与被告米秀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齐生柱被告米秀晁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生柱与被告米秀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生柱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已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生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生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齐生柱负担。审判员 魏秉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