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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柳XX与被告刘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X,刘XX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民初字第670号原告柳X,。被告刘XX,原告柳X与被告刘XX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X诉称,2005年原告从梅里斯区草原部门承包草原约2000亩用于草籽繁育,其中含有部分耕地。原告承包后将其中的30亩耕地转包给被告刘XX,转包期限5年,自2010年至2014年止。在转包期间,由于自然灾害,同意被告无偿耕种两年即2015年和2016年。2014年梅里斯草原监理部门因原告对承包草原改变性质,对原告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原告恢复草原植被。原告对次处罚无异议,同意处罚决定,但被告拒不交回土地,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承包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土地。被告刘XX经传票传唤,未应诉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1日原告柳X与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草原监理站签订草籽繁殖承包合同,承包草原2000亩,承包期限30年从2005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原告承包后,未进行草籽繁殖,而是将其中的30亩耕地转包给被告刘XX5年,在转包期内,因自然灾害延长两年承包期,即至2016年。2014年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草原监理站发现后,对原告做出行政处罚,要求其恢复植被。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转包合同未果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柳X承包草原繁育场后,将其中30亩转包给被告刘XX耕种土地,而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繁育草籽,改变了草原用途,属于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被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草原监理站给予处罚。原、被告之间的土地转包合同,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德志审 判 员  赵庆金人民陪审员  吴淑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米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