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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周育林与马卢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育林,马卢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721-1号申请执行人周育林,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卢湘,男,195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育林与被执行人马卢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24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卢湘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周育林支付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532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3年7月5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8月19日),负担案件受理费及2531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814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马卢湘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0166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卢湘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