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龙与罗绍云、梁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李龙。委托代理人卢铭辰,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绍云。被告梁婵。原告李龙与被告罗绍云、梁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代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安彬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铭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绍云、梁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1日被告罗绍云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85000元,约定了还款日期,如果被告不能按照约定时间还清本金的,被告自愿按照日息3‰计算利息。到还款日期,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被告应该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利息37570元,合计122570元,以后的利息从2015年5月2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直至还清本金之日止。被告梁婵与被告罗绍云是夫妻关系,罗绍云向原告借款是在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所借,且该债务用于其商业经营所用,所以被告梁婵对该债务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本金85000元、利息37570元,合计122570元,以后的利息从2015年5月2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直到还清本金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约定的利息;3、电脑查询单,证明被告经营场所;4、被告身份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5、人员信息单及民政局档案表,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及答辩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权利,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对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罗绍云与被告梁婵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21日,被告罗绍云因欠原告货款85000元,亲笔书写了欠条给原告收执,欠条内容为:“本人于2013年欠李龙货款人民币¥85000元(捌万伍仟元)正,保证2014年底前协商还清。不计息。”。原告在该欠条中也写上“不计息”并签名,并在欠条上写上“注:如欠款方罗绍云逾期不还欠款,本人有权追回欠款,并从欠款签字日期起加收罚息按日息3‰追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归还欠款给原告,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是因被告欠原告货款而形成的纠纷,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欠原告货款85000元有被告罗绍云亲笔书写的欠条所证实,事实清楚。被告罗绍云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所欠货款给原告,原告因此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就逾期付款约定利息为日息3‰,原告在诉讼中变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对逾期还款的利息的计算应按不超过造成损失的130%计算,即本案利息应从2015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付。被告梁婵与被告罗绍云是夫妻关系,该欠款是被告罗绍云与被告梁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罗绍云与被告梁婵共同清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绍云、梁婵共同支付货款85000元给原告李龙;二、被告罗绍云、梁婵共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李龙(利息计算: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三、驳回原告李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51元,减半收取1376元,由被告罗绍云、梁婵共同负担。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51元(受理费户名:玉林市财政局,帐号:20-401001040008677,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梁代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安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