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耿素惠与李铮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602号原告耿素惠,女。被告李铮,男。原告耿素惠与被告李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海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素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素惠诉称,从2012年2月27日开始动迁至今,他们没有做到公正、公开、公平,我被胁迫在2012年8月25日签了一次协议,李铮失信,偷着扣我6,000.00元,为此协议作废,我们继续交涉,他三变三改的拿信访局威胁我,我急等钱用,被逼在2014年8月11日,又签了第二次协议,他弄虚作假,不给我讲解协议里的事,一个劲的说我的字写的好,签完字,把房照收走了,只给我28,800.00元余下的钱和协议书,2015年3月,我才拿到。经我核算钱数不付,李铮开始不给我解释,后来解释不通,故诉至法院要求李铮还我10,000.00元。被告李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其在拆迁补偿过程中,所得补偿款与实际不符,但其所告之被告李铮为大石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该办公室给我院的情况说明中亦明确表示,李铮的行为不是其个人行为,故原告所诉主体不适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素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彤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