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初字第3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朱小燕与陈修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盐亭县乘风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燕,陈修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盐亭县乘风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3314号原告朱小燕,女,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小东。被告陈修武,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薛刚。委托代理人陈成。被告盐亭县乘风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朝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范登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燕与被告陈修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盐亭县乘风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燕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小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燕撤回起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小燕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