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凤岐申请执行朱永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岐,朱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岐,男。被执行人朱永杰,男。李凤岐申请执行朱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调解书,标的10000元。2015年8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工资账户,本次申请人参与分配按比例受偿935元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恢字第000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