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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祥庆与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庆,李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087号原告李祥庆。被告李胜利,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马连庄镇格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庆诉被告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胜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庆撤回对被告李胜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希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