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5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静与胡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胡占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582号原告赵静,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胡占锋,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赵静诉被告胡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赵静负担。审判员 任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