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桦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徐金礼,徐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礼,徐汉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徐金礼,男。委托代理人:梅素贤,吉林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汉发,男。原告徐金礼与被告徐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于2015年8月17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金礼及其委托代理人梅素贤、徐汉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金礼诉称:2011年6月,被告在桦甸市内购买门市房,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1年6月12日借给被告15,000.00元,2011年6月22日借给被告50,000.00元,合计65,000.00元。原告后期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借款本金65,000.00元;2.从诉讼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利息。徐汉发辩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所述不属实。2011年6月份,被告因买房资金不足,回家卖玉米和向母亲求助,来补充购房资金不足。我母亲2011年9月12日从本屯丁某甲借了10,000.00元,月息1.5厘,又借给我5000斤玉米,我把它兑换成5,000.00元现金,当日我给我母亲打了一个15,000.00元的欠条。2011年7月份,我打算把自己的玉米卖掉来还我母亲的5,000.00元,我母亲没让我卖,她直接收了5,000斤玉米喂猪用,2012年1月28日,我直接还给丁某甲11,000.00元现金,其中包含1,000.00元利息,丁某甲给我打了一个收据,当时我念父母与自己的关系,就没向父母索要当初打的欠条。我母亲为了帮助我筹集购房资金,2011年6月18日,我母亲又从丁某乙处借款30,000.00元,又把她卖猪的钱9,000.00元借给了我,我给我母亲打了一个50,000.00元的欠条,其中含有利息。2013年9月30日,我替我母亲还了北台子供销社的化肥款6,150.00元,2014年7月2日,我直接还给丁某乙40,800.00元,其中含有三年的利息10,800.00元。2014年12月3日,我又替我母亲偿还了饲料款18,402.00元,至此,我的还款额是65,352.00元,大大超过了欠条上的50,000.00元的额度,由于同前一个欠条的原因,我也没有收回当初给我父母打的欠条。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2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5,000.00元,又于2011年6月22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2张借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二张。徐汉发还提供收条五份、协议书一份、欠据二份,丁某甲、丁庆升证言,但未予采纳。被告辩称已偿还了借款,但无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徐金礼诉讼请求和徐汉发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应否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现徐汉发未履行给付借款义务,徐金礼请求徐汉发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本案原告主张的借款是同一笔,对其提供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汉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徐金礼借款本金65,000.00元;二、被告徐汉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徐金礼借款利息2,250.71元(从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本金65,000.00元×5.35%÷12月×7个月=2,028.54元,从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本金65,000.00元×5.35%÷12个月÷30天×23天=222.17元),2015年8月20日至履行完毕时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时另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0.00元,由被告徐汉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书君人民陪审员  魏清云人民陪审员  刘冬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