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包执字第8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09包执字第00807-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包执字第80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09)包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09年9月21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人民币本金328442.79元,诉讼费5158元,执行费4827元,总计338427.79元及逾期利息(以328442.7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点二计算,从2008年4月4日算起至2009年7月7日止;以338427.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2%计算,从2009年4月1日算起至给付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38427.79元及逾期利息(以328442.7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点二计算,从2008年4月4日算起至2009年7月7日止;以338427.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2%计算,从2009年4月1日算起至给付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爱桂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〇九年××月××日书记员 汪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