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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5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92年11月19日生,住洛宁县。被告:彭某某,男,汉族,1989年12月18日生,住洛宁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王育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京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