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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赵木肖、王雷等与张会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木肖,王雷,王贺,张会贤,杨庆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赵木肖,农民。申请执行人王雷,农民。申请执行人王贺,农民。被执行人张会贤。被执行人杨庆功。曲阳县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庆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庆功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全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