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2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卿登华与重庆市綦江区光琴蔬菜股份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登华,重庆市綦江区光琴蔬菜股份合作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894号原告卿登华,男,生于1970年5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周酩和,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光琴蔬菜股份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复兴村公共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5676737-0。法定代表人张大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顺祥,重庆国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峰,重庆国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卿登华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光琴蔬菜股份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卿登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登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光琴蔬菜股份合作社负担(已纳)。审 判 长 喻洪兵代理审判员 罗鉴平人民陪审员 陈 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光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