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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奕松与林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张奕松,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委托代理人徐敏,漳州市龙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仁辉,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奕松与被告林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奕松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奕松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奕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奕松负担。代理审判员严淑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郑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