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友谊食品有限公司、徐进与徐进、徐立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友谊食品有限公司,徐进,徐立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341号原告:金华市友谊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金勇。委托代理人:厉阳平、汪大伟。被告:徐进。被告:徐立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友谊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进、徐立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友谊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碧青人民陪审员 王吉中人民陪审员 施筱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阮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