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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1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东清诉余宝、余生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清,余宝,余生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448-1号原告杨东清,男,生于1965年5月1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余宝,男,生于1980年2月1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余生云,男,生于1977年1月5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原告杨东清诉被告余宝、余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无法在三个月内结案,需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马士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海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