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1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东清诉余宝、余生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清,余宝,余生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448-1号原告杨东清,男,生于1965年5月1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余宝,男,生于1980年2月1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余生云,男,生于1977年1月5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原告杨东清诉被告余宝、余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无法在三个月内结案,需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马士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海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