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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085号原告朱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