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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终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钱德先与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德先,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终字第003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德先,男,194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养殖专业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守舜,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瑞宝,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帮发,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钱德先因与被上诉人雨山区佳山乡前庄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0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德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上诉人钱德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辉代理审判员  张茂进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温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