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曾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曾某,刘某阳,朱某,康某,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52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艳,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济源市河南中原特殊钢厂东生活区,公民身份号码×××0524。因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成立,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曾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公民身份号码×××6023。因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阳,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413。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回乡证号码×××8202。因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蒋联平,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康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甘肃省会宁县,公民身份号码×××1116。因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台湾人,住台湾,台胞证号码×××0719。因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晓辉,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曾某、刘某阳、朱某、康某、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兀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辩护人王成立、被告人曾某、刘某阳、被告人朱某及辩护人蒋联平、被告人康某、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张晓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李某甲租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国华花园5栋1单元702房,购买了赌台、筹码等赌博工具,并在该房的门口及一楼安装监控,开设赌场,纠集赌客以赌“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规定黑色筹码代表5元、绿色代表25元、红色代表50元,与人民币一比一兑换后用筹码进行下注,聘请被告人曾某做“荷官”,负责发牌、抽水等工作,聘请被告人刘某阳负责打杂、望风,负责为客人倒水、搞卫生、为赌客开门等工作,并叫来被告人朱某、康某、杨某为赌场“撑场”,陪赌客下注赌博,并约好如果赢钱,则赢钱部分由被告人朱某、康某、杨某所有,如果输钱,则参照每小时50元的比例,由被告人李某甲给予被告人朱某、康某、杨某“回水”200元到500元不等,被告人李某甲每次抽取下注额的5%进行抽头渔利。2015年3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又纠集被告人朱某、康某、杨某、曾某、刘某阳协助开设赌局,纠集徐某、格桑梅朵、王某、梁某、彭某等赌客以“德州扑克”方式进行赌博,至当晚24时许,上述参赌人员被民警查获,现场缴获赌博游戏台一张、扑克牌一副、筹码等赌博工具一批及赌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曾某、刘某阳、朱某、康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格桑梅某、彭某、梁某、王某、黄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乙、李某乙、陈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证清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前科资料,广东省医疗机构门诊通用病历,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核实说明,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某甲开设赌场的规模不大,参与人数不多,投注额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没有前科劣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2、办案机关扣押的财物当中,被告人李某甲钱包中的港币14500元、人民币2800元是在其卧室的钱包内搜到的,不是赌资,应予返还。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是从犯,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是从犯,且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免除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曾某、刘某阳、朱某、康某、杨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曾某、刘某阳、朱某、康某、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从被告人李某甲卧室查获的港币14500元和人民币2800元,没有证据证实是被告人李某甲供赌博使用,不能排除生活用途,依法不能认定为赌资,对辩护人所提该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曾某、刘某阳、朱某、康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曾某、刘某阳、朱某、康某、杨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三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朱某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七、扣押在案的筹码、筹码箱、海报、记账本、德州扑克游戏台、录像机盒、对讲机、扑克牌、压牌器等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以及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币15800元、被告人杨某的赌资人民币600元、被告人朱某的赌资人民币1400元,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甲的港币14500元、人民币2800元予以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香港审 判 员 乔吉顺人民陪审员 谢冬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康茂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