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袁×等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贾×,贾X1,张×1,张×2,张×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33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精神残疾患者),女,汉族,1950年6月20日出生,首钢公司退休工人。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贾×,女,汉族,1996年6月25日出生,学生。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贾X1(兼袁×、贾×之法定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自由职业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1,男,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北京林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绿化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2,女,汉族,1971年9月18日出生,北京航天四创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3,男,汉族,1983年3月24日出生,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库管。再审申请人袁×、贾×、贾X1因与被申请人张×1、张×2、张×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贾×、贾X1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涉案房屋北京市朝阳区农光南路甲19号楼1210号房屋性质认定错误,所有权认定错误。一、二审法院仅仅以永宁胡同26号私房腾退协议签字人是袁兰田一人就判定承租人也是袁兰田一人,剥夺申请人的共居人身份。一、二审法院的逻辑错误,不看房屋来源,只以涉案房屋产权证为依据,判决结果错误。二审期间申请人曾将情况向标准租私房腾退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北京市住建委反映,住建委信访办明确答复腾退安置是以家庭为单位的,338号文件和37号文件规定的很清楚,但二审法院始终不予调查。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袁兰田生前购买了1210号房屋,并依法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1210号房屋属于袁兰田遗留的个人财产。袁×、贾X1、贾×上诉主张该房屋归其与袁兰田四人共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袁兰田购买1210号房屋时使用了袁×、贾×、贾X1的腾退补偿款、补助费份额,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两审法院对于遗产的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兼顾了袁×的身体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对袁×予以了适当照顾,并无不妥。袁×、贾×、贾X1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袁×、贾×、贾X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贾×、贾X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