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3年2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岐,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户籍所在地与现住所地均在河南省南乐县福堪乡赵耿落村,故要求将此案移送至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荥阳市,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国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孙先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