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河北银河轴承有限公司与黄石神牛不锈钢有限公司、神牛拖拉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816号原告河北银河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广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念章,系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被告黄石神牛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慈仁,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神牛拖拉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庆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银河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神牛不锈钢有限公司、被告神牛拖拉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银河轴承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银河轴承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银河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8元,由原告河北银河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冯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彭雅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