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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善芹与佟贵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善芹,佟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579号申请人:刘善芹,女,1989年8月2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佟贵波,男,成年,住沂南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佟贵波享有的圣瓦伦丁影楼转让款41900元,并向本院提供李海涛名下的鲁QSXX**号车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佟贵波享有的圣瓦伦丁影楼转让款41900元;二、查封担保人李海涛名下的鲁QS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道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