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立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汉顶与吕长英、铁岭瀛大肉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汉顶,铁岭瀛大肉禽有限责任公司,吕长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立保字第00070号申请人:刘汉顶,男,1946年生,汉族。被申请人:铁岭瀛大肉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吕长英,1971年,汉族。被申请人铁岭瀛大肉禽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与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15年8月16日向申请人刘汉顶出具欠据一张,确认“欠刘汉顶毛鸡款180883元”。现申请人刘汉顶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铁岭瀛大肉禽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冷库中价值180883元的肉鸡产品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等值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有利于本案生效判决的执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铁岭瀛大肉禽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冷库中价值180883元的肉鸡产品进行查封的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铁岭瀛大肉禽有限责任公司冷库中价值180883元的肉鸡产品进行查封,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应负责妥善保管被查封物品,不得毁损、变卖或者有其它足以减损被查封物品价值的行为;如肉鸡产品对外出卖,需提前通知本院并将所得价款提存至法院。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庞万学审判员 关 丽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