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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民初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毛杰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杰,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0978号原告毛杰。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杰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杰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左雪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