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毛杰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杰,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0978号原告毛杰。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杰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杰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左雪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