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行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广会与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会,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埇行初字第00062号原告:李广会,男,汉族。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廷军,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潘景飞,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会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李广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广会负担。审 判 长 王金萍审 判 员 孙志强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玮涓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销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