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执异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淄博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与淄博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长城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淄博长城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朱淑伟,代淑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执异字第7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淄博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公司)。住所地:周村区青年路**号。法定代表人左德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照峰,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村支行(以下简称齐商银行周村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号。负责人高波,行长。被执行人淄博长城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309国道陈桥路段。法定代表人朱淑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淑伟,长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代淑惠。系朱淑伟之妻。本院在执行齐商银行周村支行与建华公司、长城公司、朱淑伟、代淑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建华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建华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执行异议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期间,执行异议已经解决,异议人建华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淄博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胜审判员 赵盛国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