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冶置业(唐山)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冶置业(唐山)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168号原告: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冀州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相民,总经理。被告: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法定代表人:慈国强,经理。被告:中冶置业(唐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平城西路东。法定代表人:李美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冶置业(唐山)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冶置业(唐山)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中冶置业(唐山)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秀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