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余姚市低塘镇金龙喷漆装潢厂与宁波外星人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低塘镇金龙喷漆装潢厂,宁波外星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288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低塘镇金龙喷漆装潢厂,住所地:余姚市。投资人:施忠惠,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宁波外星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许晓东,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721号余姚市低塘镇金龙喷漆装潢厂与被执行人宁波外星人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纠纷款9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025元,以及执行费12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2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