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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曾祥奕与欧阳川、陶永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奕,欧阳川,陶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曾祥奕。被执行人欧阳川。被执行人陶永忠。在执行曾祥奕与欧阳川、陶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法执字第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海田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左绍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