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临民初字第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薛博与田锦益、许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博,田锦益,许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民初字第0850号原告薛博。委托代理人陈磊、瞿丽。被告田锦益。被告许秋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博诉被告田锦益、许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博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博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薛博已预交),由薛博负担。审判员 计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