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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临民初字第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薛博与田锦益、许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博,田锦益,许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民初字第0850号原告薛博。委托代理人陈磊、瞿丽。被告田锦益。被告许秋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博诉被告田锦益、许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博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博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薛博已预交),由薛博负担。审判员  计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