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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石华与范红霞、高渝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华,范红霞,高渝均,高煜程,高光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335号原告石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江南区,现住南宁市。被告范红霞,女,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高渝均,男,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高煜程,男,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高光庭,男,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华与被告范红霞、高渝均、高煜程、高光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华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36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孙 妍人民陪审员  贾颜祯人民陪审员  黄思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