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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2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甘肃赛伦思科技电气有限公司与天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明珠家园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赛伦思科技电气有限公司,天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明珠家园项目经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20243号原告甘肃赛伦思科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欣,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欣欣,系公司员工。被告天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李保田。被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明珠家园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兰州市西站郑家庄什字西南角兰石小学东侧明珠家园小区。原告甘肃赛伦思科技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天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明珠家园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与其于2011年5月21日至2013年9月8日签订了八份产品购销合同,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在2014年1月一次性付清合同余款106323元。但其向被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6323元、利息318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天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不存在,被告天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明珠家园项目经理部并无法人资格,其设立机构亦非被告天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肃赛伦思科技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9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亦汭审 判 员  豆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龙学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