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季燕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季燕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4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谢文。委托代理人:徐文辉。被告:季燕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诉被告季燕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庄祎俐 百度搜索“”